(2015)离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生,秦来虎,山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生。被执行人秦来虎。被执行人山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来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申请执行人赵云生与被执行人秦来虎、山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秦来虎、山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来虎银行账户存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秦来虎、山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