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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海彬、万贵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海彬,万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副主任(主持工作)。被执行人:王海彬,男。被执行人:万贵玲,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彬、万贵玲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XXXXX元(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