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肖建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建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建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书记员胡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建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肖建行应吸毒人员李某某购买毒品的要求,携带毒品至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激情在线”网吧进行交易,被警察挡获现行。警察从肖建行手中及其随身携带的钱夹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疑似毒品物两袋,经称量分别净重0.1克、0.3克,经鉴定,两袋疑似毒品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肖建行曾于2015年3月8日在“激情在线”网吧以100元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李某某。自2014年以来,肖建行以每次200元价格计量,数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侯某某。本院另查明,肖建行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毒品上家付利奎的基本信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付利奎,肖建行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中,其中V-WAL手机用于联系毒品交易,无证据证实白色苹果牌手机与本案有关,扣押在案的100元现金系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建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侯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关于肖建行检举付利奎贩卖毒品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挡获付利奎的情况说明,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成都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行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虑:1、被告人肖建行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2、肖建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肖建行归案后供述了毒品上家付利奎的基本信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付利奎,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肖建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肖建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以及供犯罪所用的V-WAL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白色苹果牌手机发还给肖建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