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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远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永康路东后套村西。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军,系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联盟,系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远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三马路税苑小区4-3。法定代表人马少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姬文宝,系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亮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受理原告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远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4元,由原告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宝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