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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郑兴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强,郑兴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李小强,男。委托代理人王惠奇,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兴忠,男。原告李小强诉被告郑兴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审理。原告李小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奇,被告郑兴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出售归其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某路x号x栋x单元xxx室[原x楼x号房,面积为83.7平方米]一套房屋给原告,其家人也在该合同上面签字认可,合同约定价格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如果面积有出入,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在2004年6月份把该房屋交付于原告。2004年6月21日,原告把人民币112000元的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并有证明人签字证明。在原告把上述购房款交付于被告后,被告即把该房屋的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在做了装修后,于2004年7月搬进该房屋并居住至今。2009年,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在2010年2月11���,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并注明尽快办理产权。根据《购房合同》第2条约定,购房余款人民币12600元在被告将产权证办好交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余款。2011年4月,原告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和被告在2004年6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二、被告在30日内把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某路x号x栋x单元xxx室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到原告的名义下;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卖房给原告是事实,我也收到了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但是现在办理产权证还要补交5万多的购房款,以前的政策是可以用存量补贴来抵扣,但是现在不能抵扣,所以办理不了产权证。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6日,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贵州康发房���产公司签订拆迁房屋产权兑换合同,约定拆迁人拆除被告房屋,并以太乙井的二套6间房屋与被告进行产权兑换。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应当向拆迁人补交59720元房屋补差款。200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告愿将贵阳市太乙井康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路x#x栋x单元附x楼x号总面积83.7平方米房屋(被告获得的产权兑换房的其中一套)作价124600元出售给原告,被告在2004年6月腾房后将房屋交给原告,原告先支付112000元,待产权证办理交给被告后,再支付尾款12600元。2004年6月21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小强交来购太乙井某某路x#x栋x单元附x楼x号总面积83.7平方米房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此后,被告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原告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2010年2月11日,被告又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小强卖房的部分余款伍仟元整,并尽快办产权。”2015年8月11日,原告代被告向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补差款32398元,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的资格。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手续,遂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拆迁房屋产权兑换合同、购房合同、收条、收款收据等证明在案为凭,经本院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房屋也在补交补差款后具备了办理产权的条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助办证的义务。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小强与被告郑兴忠于2004年6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二、被告郑兴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小强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某路x号x栋x单元xxx室的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李小强的名下。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坤第4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