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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伟宏、朱小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伟宏,朱小民,刘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叶世友,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榆静,文××县××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胡伟宏。被执行人朱小民。被执行人刘浙平。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伟宏、朱小民、刘浙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胡伟宏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小民、刘浙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权利人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3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