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燕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被告入赘到我家生活,2006年7月24日生育长女郭晓某。2009年12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8月10日生育长子郭某博。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嗜酒如命,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生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晓某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郭某博随被告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承担离婚诉讼费用。被告郭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24日生育长女郭晓某,2010年8月10日生育长子郭某博,现随原告刘某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3页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处理好夫妻感情,致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说明其对婚姻持放任态度,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女郭晓某、婚生子郭某博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关于财产和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确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郭晓某、婚生子郭某博随原告生活,被告郭某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2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给付,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给付半年抚养费3000元,至郭晓某、郭某博独立生活时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