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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毛瑞清与姚立华、梁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清,姚立华,梁秀英,姚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毛瑞清。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姚立华。被告:梁秀英。(与被告姚立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兴君,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姚玉梅。委托代理人:王振,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清与被告姚立华、梁秀英、姚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瑞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立华、梁秀英、姚玉梅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瑞清撤回对被告姚立华、梁秀英、姚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毛瑞清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