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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被执行人:陈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跃下落不明,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4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