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国华、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冯国华,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54号申请人: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国华。被申请人: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国华、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国华持有的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万元股权和查封冯国华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XX小区X号楼XXX室的一套住房。现申请人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车牌号为皖H×××××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国华持有的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万元股权和查封冯国华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言是小区3号楼302室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