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城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被告赵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