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兴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4号罪犯周兴,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綦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2012年6月20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周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