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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牛寅与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牛寅,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陈水木,宣水旺,陈娄法,骆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绍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牛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老莲路7号。法定代表人石国红。委托代理人张景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水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水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娄法。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骆东安。陈牛寅因诉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牛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牛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牛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瑛审 判 员  梅 云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