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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西寅凤与冉晓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寅凤,冉晓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西寅凤,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孙成,系西寅凤丈夫。被告:冉晓玲,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寅凤与被告冉晓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寅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寅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寅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寅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