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永,闫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9号申请人刘金永被执行人闫兴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执行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玺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