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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亮与被执行人侯根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雷亮,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步。被执行人侯根铜,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第三人胡冬梅,女,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侯根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亮与被执行人侯根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亮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侯根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雷亮41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根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侯根铜与胡冬梅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冬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