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卉与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卉,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徐卉。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内。本院在执行徐卉申请执行防城港市通达贸易公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