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莲英、陈秀英等与陈德保、陈德谋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陈莲英。原告陈秀英,农民。原告陈业武,农民。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保,农民。被告陈德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莲英、陈秀英、陈业武与被告陈德保、陈德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莲英、陈秀英、陈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莲英、陈秀英、陈业武负担。代理审判员陆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宁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