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岳会利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岳会利,男,生于1967年2月24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纸坊村三组。身份证号:610322196702242318。委托代理人何梅梅,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刚,男,生于1996年7月10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营头镇和平村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会利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岳会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