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龚连凤与胡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6号本院在执行龚连凤与胡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小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小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