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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翠珍与康荣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珍,康荣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5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翠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荣满。上诉人王翠珍因与被上诉人康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翠珍一审诉称:其与张文学系夫妻关系。张文学自1992年陆续借款给被告康荣满,至2014年9月被告共欠张文学110800元。原告曾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虽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但始终未履行。2014年5月张文学去世,现原告年事已高,希望尽早收回债权,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借款110800元;2、被告给付利息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康荣满一审辩称:其尚欠张文学110800元未偿还。但现在无能力偿还。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王翠珍与张文学系夫妻关系。原告王翠珍与张文学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张少尧、张绍林、张艳玲。被告自1992年至2008年分10次共向张文学借款300000元,用于经营其开办的孙家寨综合商店。被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康荣满自2004年开始向张文学还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有110800元未能偿还。2014年4月12日,张文学去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未果,故起诉来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张文学在与原告王翠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存款出借给被告康荣满,其中借款的50%应归原告王翠珍享有债权。被告康荣满欠原告110800元,原告王翠珍应享有债权为55400元。张文学去世前未立遗嘱,余下55400元债权应有由原告及其子女共同享有。故每人享有债权13850元。原告主张其三名子女放弃对被告康荣满的债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三名子女未能来院陈述其主张,故对原告表述三名子女放弃对康荣满所享有债权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王翠珍应享有债权份额为55400元与13850元之和,计算的6925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其利息2500元,因被告与张文学未约定利息,故原告的这一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荣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珍692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被告康荣满承担。宣判后,王翠珍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债务是上诉人配偶生前借出,上诉人配偶过世后,三子女均放弃继承,同意本案债权全部由上诉人享有,故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全部借款110800元及利息2500元。康荣满辩称:同意将全部本金偿还给王翠珍,但利息不同意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翠珍与其配偶张文学的三名子女张绍林、张艳玲、张少尧放弃对张文学遗产的继承,同意由上诉人王翠珍享有对被上诉人康荣满的全部债权。2014年8月9日,康荣满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9月末之前还清欠款。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翠珍以及三名子女系债权人张文学的合法继承人。现上诉人的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由上诉人享有并主张本案全部债权,这一行为符合《继承法》关于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被上诉人康荣满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诉人向其偿还110800元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对于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出借人催告,康荣满于2014年8月9日出具还款计划并明确还款期限,被上诉人应自期限届满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按照所欠本金数额及计息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高于2500元,因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仅主张2500元利息,故本院以2500元为限,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综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康荣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翠珍110800元”;三、康荣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翠珍利息25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康荣满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曾 璐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