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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银梅与陈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梅,陈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730号申请执行人王银梅。法定代理人丁左贵。被执行人陈广胜。王银梅与陈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874.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执行费151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四日仍未履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本院查控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