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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苏兰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苏兰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9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负责人陈许英。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兰娇,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苏兰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苏兰娇名下1953556.48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兰娇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东方半岛花园3栋复式1××6号房产(产权证号:60××6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