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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艳与杨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张艳,农民。被告杨峰。原告张艳诉被告杨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查无被告此人,公安机关也无杨峰的身份信息,故本案属于无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退回原告张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常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