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阴拴锁与范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拴锁,范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阴拴锁。被执行人范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并由他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国民及其妻崔会珍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