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冯国钦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国钦。上诉人冯国钦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虽然已被拆迁,但房屋产权、土地权利并未发生变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挂牌拍卖土地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授权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是对国有土地网上挂牌出让中的相关事务性事项所作的公告,并非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