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农行(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7707XXXX。法定代表人:刘甜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丛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诉称: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系高健小区的物业公司,2014年1月1日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商企、车库每月每平方米1元。合同签订后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开始入住小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是高健一直没有给付物业服务费,虽经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仍不肯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高健给付2014年度、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并按日千分之三给付滞纳金。高健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成立,其营业期限在2013年9月30日至2033年9月29日,服务资质等级为三级。高健系听月苑小区的业主,居住于该小区4号楼3单元401室。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因高健2014年、2015年未按时交纳物业相关费用诉至本院要求高健交纳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3421元。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3页、业主委员会人员名单复印件一页、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复印件一份、资质证书复印件2页,证明在2013年12月21日以两种方式向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取业主委员会,并经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备案。被告高健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许艳恒、苏立平、田胜友、李海、XX与鸿图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3页、业主委员会人员名单复印件一页、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复印件一份、资质证书复印件2页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而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而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服务于该小区是经过全体业主共同选聘,听月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