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富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富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被告李富平。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富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