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徐某。被告顾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从××××年结婚之后,原告常年在外工作,一年之中只有在家居住几天,双方感情淡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现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顾某甲辩称:原告刚开始是因为工作原因很少回家,后来是因为原告在外有了第三者而不回家了,其实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应赔偿其3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徐某入赘到顾某甲家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顾某乙,现就读于大专四年级。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婚后因工作原因,原告徐某常年在外,导致双方交流沟通渐少,感情淡薄。2014年10月份,原告徐某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虽因工作原因双方不在一块生活,交流沟通渐少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并对照相关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及家庭考虑,妥善处理好现存夫妻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