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与李景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李景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欣,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景阳,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斌,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因与被申请人李景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世伟代理审判员  牟红滨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