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清河县葛仙庄镇顾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清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39号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顾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河县葛仙庄镇顾家庄。法定代表人顾洪庆,系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永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运河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纪华伟,清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顾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清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对其进行了信息公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顾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顾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