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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1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钊与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2305号原告马钊,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若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晨光建材成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马钊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口头约定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马钊不认可与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就本案约定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马钊与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王姗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