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丁华辉与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辉,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93号(2015)金执字第1993号申请人丁华辉,女,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丁华辉诉被告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丁华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999号房地产及螺旋生产线及辅助设备、直缝生产线及防腐生产线等三条流水线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相关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也未能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拍卖上述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