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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敦成与济南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敦成,济南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高敦成,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高玉,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系原告之女。被告济南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葛甲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敦成与被告济南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敦成于2015年8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敦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敦成撤回对被告济南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敦成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