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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洪金辉,男,1984年11月16日生,系该行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飞,男,1975年4月16日生,系该行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鲤鱼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