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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陆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依法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菱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