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李增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才,李增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玉才,男,193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增仁,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李增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4日原告李玉才以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李增仁已当庭支付2015年2月5日前土地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当庭支付租赁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才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李玉才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