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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李增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才,李增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玉才,男,193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增仁,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李增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4日原告李玉才以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李增仁已当庭支付2015年2月5日前土地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当庭支付租赁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才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李玉才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