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长俊与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俊,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俊。被执行人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海军,该公司总经理。王长俊与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长俊借款本金335.7万元并承担利息(第一笔、第二笔借款本金共315.7万元,以每月2%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0月26日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第三笔20万元的借款本金,以每年5.6%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1月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7334元,减半收取86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67元,由王长俊负担667元,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长俊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天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扣划被执行人保全的银行存款1397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22756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后本院又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扣划通知书、收条、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