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居民。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XX县XX局XX路派出所干警。蒋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蒲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9380元(含利息9055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5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