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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明顺与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顺,翁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黄明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翁开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顺与被告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5元,依法减半收取22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48元,由原告黄明顺负担。审 判 长  刘玉芹人民陪审员  吕开明人民陪审员  施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