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立商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邵长征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荣,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邵长征,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144-1号申请人王富荣。被申请人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征被申请人邵长征。被申请人张华,成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立商保字第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根据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邵长征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第××号房产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