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立商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邵长征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荣,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邵长征,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144-1号申请人王富荣。被申请人临邑惠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征被申请人邵长征。被申请人张华,成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立商保字第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根据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邵长征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第××号房产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