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健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5号自编市政1铺。法定代表人:骆燕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穗仲案字第4533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南珠运输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垫付款4535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穗仲案字第45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