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尚明与姜昌凤、杨庆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明,姜昌凤,杨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4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尚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姜昌凤,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杨庆才,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尚明与杨庆才、姜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杨庆才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某处房屋,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