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生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生坤(又名陈大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12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4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生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生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生坤伙同王永刚(已被判处刑罚)等人驾车窜至大连乡小朱庄村民梁某家中,无故对梁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梁某左眼眶内壁凹陷骨折及右面部上颌骨额突骨折;被害人杨某4右耳背侧擦伤;被害人杨某5左面部擦伤及下颌唇挫伤。经鉴定,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生坤于2014年12月31日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同案人王永刚供述、证人杨某1、杨某2、吕某、杨某3证言、被害人梁某、杨某5、杨某4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生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生坤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与被害人梁某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生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生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刘 芳审判员 :许东艳审判员 : 马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