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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俊程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俊程,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俊程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戴俊程系邵阳市某某公司业务员,戴俊程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4日,虚构邵阳电信公司、众鑫医药有限公司、宝庆医药有限公司团购的事实,从公司开出价值94760元的金龙鱼油,将大部分货物以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卖至湘运市场,收取货款后用于挥霍。另有价值12785元货物未售出,寄存于公司及客户仓库。2015年2月5日,戴俊程与公司失去联系。2015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紫某大酒店抓获戴俊程,戴俊程将其身上剩余的6050元货款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俊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贺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检查、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出货单,光碟影像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俊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金额达819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戴俊程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俊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黄金银人民陪审员  唐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