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雷晓丹与陈金红、吴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晓丹,陈金红,吴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15号原告雷晓丹,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陈金红,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安市。被告吴剑宏,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晓丹与被告陈金红、吴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晓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雷晓丹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