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4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昭瑜,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符开桃,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凝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