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商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285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黄玮、王凯军。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明。被告: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代表人:胡华明。被告:胡华明。被告:胡啸威。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来特公司)、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以下简称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四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玮、王凯军分别到庭参加第一次、第二次诉讼,被告福来特公司、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福来特公司签订合同号为AA14050127ACX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给被告福来特公司租赁标的物供其使用,租赁期间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首付租金74800元应于2014年5月16日支付,余下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第1-8期每期租金220000元,第9-16期每期租金170000元,第17-24期每期租金102500元,首期租金给付日为2014年6月16日,之后租金支付日为自2014年6月16日起每隔一个月之同一日支付;承租人未依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时即负违约责任,并应自违约之日至清偿日,按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计收迟延利息,违约金为按租金总余额自应偿还日起至清偿日止,照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得终止租赁合同、请求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并应无条件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包括未届期)、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一)未依约清偿、发生票据退票情事或财务状况实质上发生恶化;…(九)承租人对本合同约定之任何约定,未遵守或履行时。同日,被告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共同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为被告福来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被告福来特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租金、延付利息、违约金、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福来特公司交付约定机器设备,后被告福来特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了前3期租金,自2014年9月16日起即出现逾期支付情形,经原告多次催收,目前仍拖欠到期租金未付。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福来特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4050127ACX的《租赁合同》;2.被告福来特公司立即返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价值约为950000元);3.被告福来特公司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前之全部已到期租金(暂计至2014年10月17日为440000元);4.被告福来特公司支付原告《租赁合同》项下第4至5期租金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7日为3814元);5.被告福来特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违约金(以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32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计收,暂计至2014年10月17日为55104元);6.被告福来特公司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解除日始至实际返还日原告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7.被告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对被告福来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来特公司、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述证据:1.《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福来特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以及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2.《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将租赁物交付被告福来特公司的事实;3.《保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为被告福来特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福来特公司、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能与原告诉称事实相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起誓,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的,陈述的事实也是真实的,否则原告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福来特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已按约向被告福来特公司履行交付租赁标的物的义务,被告福来特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福来特公司返还租赁标的物。鉴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确定合同解除日为第一次公告送达届满60日,故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及已到期未付租金截止日应为2015年3月6日,至该日被告福来特公司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1379286元,关于逾期利息,本院根据己到期每期未付租金数额、应付时间按年利率20%分别算至合同解除日2015年3月6日为68099元,之后的逾期租金继续以137928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续算;至于违约金,因合同解除后即不存在己到期未付租金故不产生违约金,故本院不予支持。《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基于公平原则,被告福来特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自合同解除日次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被告鑫川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为被告福来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来特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AA14050127ACX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6日解除;二、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AA14050127ACX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见本判决书附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79286元、逾期利息68099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物返还日止按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租赁物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对上述第三、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784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诉讼费用1879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剩余的诉讼费用合计合计17990元,由被告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帐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水红东代理审判员 申 斌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AA14050127ACX的《租赁合同》标的物附表标的物名称规格及型式数量单位冷轧管机LG-30-H1.000套2.2米煤气发生炉1.000套32米退火炉32.016米×1.508米1.000套穿孔机LXC501.000台YDT-200T液压打头机(开口式)1.000台45T冷拔机后段1.000套WXET-II型穿过式涡流探伤机1.000台冷轧管机LG302.000台YDT-150T液压打头机(开口式)1.000台矫直机YGJ60E1.000台轴承钢坯专用切断机1.000台电子汽车衡3X18M1.000台压滤机XMYJ10/630-UB1.000台Φ2米煤气发生炉1.000套电动平车KPD-5-21.000台穿孔机LXC401.000台输送辊道LXC401.000套轧辊总成LXC401.000套电动平车KPD-5-21.000台空气压缩机EV221.000台锅炉LHS0.3-0.4-YC1.000台余热锅炉QJ5.0/700-1.0-0.8/1751.000台矫直机YGJ30C1.000台电动单梁起重机LD5T-12.9M1.000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MH5T-14M1.000台球化炉1.000套加热炉1.000套煤气炉1.000套格力空调72LW3.000套格力空调35GW5.000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