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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学华与陈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华,陈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胡学华,男,汉族,住永定区。被告陈国宝,男,汉族,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华与被告陈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