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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与凌承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凌承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776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宇航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8-5。法定代理人:粟泽祥,镇长。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凌承书,女,汉族,1946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凌承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人��政府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也